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消防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
第三條
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一、設計:指消防安…
第5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
第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二、影…
第7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
第8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當地自…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
第12條
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
第1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直轄市、縣(市…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
第15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消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