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規範了相關機構申請認可時的收費基準,確保訓練品質與費用合理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27・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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