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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 第6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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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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