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 第2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