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 第3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