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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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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