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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15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設備人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執行業…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4條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16條
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
第17條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消防設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第18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下列獎勵: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
← 第14條
看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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