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14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4條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