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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執行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詳實記載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辦理事項及處理情形,並至少保存五年。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辦理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得由該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或法人內所屬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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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設備人員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業務,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錄…第4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13條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14條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第15條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第16條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第17條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消防設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不得執行業務。第18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下列獎勵: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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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