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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消防設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設備人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七條規定,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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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