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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9條

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執業執照,或執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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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