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 第2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係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 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