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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5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第二條所定職務人員任同一職務每滿三年,應重行辦理特殊查核。但因業務需要,得縮短查核期間。 各機關為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緊急或重大情事,必要時得辦理專案特殊查核,並自查核後重行計算前項查核期間。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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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