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 第7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7條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 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