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 第9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9條
各機關未依
第四條
、
第五條
規定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者,應負相關違失責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係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各機關新增、…
第3條
依前條規定應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之查核項目如下: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與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
第4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外,其餘人員應由…
第5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
第6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當事人拒絕…
第7條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
第8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
第10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之資料,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並妥為保管,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視情…
第10-1條
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看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