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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驗不合格之容器,應於檢驗後七日內完成壓毀工作,並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如附表六)。 檢驗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之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預定壓毀日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且應分別製作不合格容器及作廢容器清冊(如附表七)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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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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