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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公司組織或商號。 二、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液化石油器容器(以下簡稱容器)檢驗項目。 三、具有執行容器檢驗業務之必要儀器設備,其種類及數量清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四、置有專責檢驗人員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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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