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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申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至現場進行實地審查(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五)。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檢驗機構),始得依本法
第十五條之四
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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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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