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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核准之檢驗作業程序,辦理合格標示之印製、保存及管制相關工作;並於每次辦理合格標示印製前一個月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同意後始得印製。 二、每日記載合格標示使用情形(如附表十),並每月彙整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定期辦理專責檢驗人員教育訓練。 四、受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委託處理之作廢容器,應於抽取殘氣後辦理壓毀。 五、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項目及費額收取容器檢驗所需費用。 六、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安全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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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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