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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 第11條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優良液化石油氣業者評選,並依評選結果公布優良業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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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實施本規則所定實地查核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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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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