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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7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營業主體、零售價格及相關資訊,以利於消費者辨識。 前項資訊之揭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桶裝液化石油氣採重量計價者,依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揭示零售價格;採氣量計價者,以立方公尺為單位揭示零售價格。 二、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名稱及當日零售價格。桶裝液化石油氣採氣量計價者,並應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零售價格。 三、揭示牌之規格,其寬度應達七十公分以上;高度應達五十五公分以上。揭示價格之字體應達足以使消費者辨識之程度,並不得以任何物體遮蔽之。 前項零售價格資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至少保存二年。 桶裝液化石油氣內容物為丙烷者,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明顯處標示液化石油氣之種類為丙烷。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另得於交付消費者桶裝液化石油氣時,提供液化石油氣價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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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規則以本法所稱之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為適用對象。經營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如同時具備…第3條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之審查、查核、評選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第4條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及分裝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事…第5條前條第一項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採書面或網路申報。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其數量及存量以公斤為計…第6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第8條主管機關就液化石油氣業者申報或備置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以書面查核或進行實地查核。第9條主管機關辦理本規則所定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查核、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銷售重量查核、零售價格資訊揭示…第10條實施本規則所定實地查核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第11條主管機關得辦理優良液化石油氣業者評選,並依評選結果公布優良業者名單。第1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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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