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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5條

前條第一項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採書面或網路申報。 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其數量及存量以公斤為計算單位,於每月申報時,應包含: 一、進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進貨數量。 二、銷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銷貨數量。但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得免填寫。 三、期初存量與期末存量。 四、公司或商業名稱、負責人、填報人及聯絡電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時,應包含: 一、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灌裝數量證明資料。 二、銷售予用戶數量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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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