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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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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規則以本法所稱之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為適用對象。經營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如同時具備…第3條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之審查、查核、評選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第4條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及分裝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事…第5條前條第一項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採書面或網路申報。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其數量及存量以公斤為計…第6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第7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營業主體、零售價格及相關資訊,以利於消費者辨識。前項資…第8條主管機關就液化石油氣業者申報或備置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以書面查核或進行實地查核。第9條主管機關辦理本規則所定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查核、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銷售重量查核、零售價格資訊揭示…第10條實施本規則所定實地查核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第11條主管機關得辦理優良液化石油氣業者評選,並依評選結果公布優良業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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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