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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港灣之開發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 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籌疇界定指 引表,送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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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