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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文 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 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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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