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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港灣開發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 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 (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 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明確同意證明文件。港灣 內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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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