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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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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