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 第19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場所,設置輻射監測設施及採樣,從事環境輻射監測,並公開監測結果。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