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 第24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施工中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鋼筋或鋼骨,得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提出無放射性污染證明。 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之居民及所有人。 前項建築物之輻射劑量達一定劑量者,主管機關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查詢。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