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 第12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2條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