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第16條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方法認可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 (三)申請單位聯絡方式。 (四)減量方法草案名稱。 (五)減量方法草案範疇類別。 (六)如參考既有之減量方法,其名稱。 二、查驗機構評估結果。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性後,應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後,始得進入實質審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