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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9條

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二)監測成果。 (三)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四、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但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完成註冊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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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