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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第17條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者提交文件變更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於額度申請時,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計入期變更: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但變更期間未逾二年者,僅需檢具說明文件。 三、計畫書內容變更: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窒礙難行之情事,應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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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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