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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 第13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事業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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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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