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 第8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屬經本法公告指定應查驗者,其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應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查驗之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 二、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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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