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屬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非屬製造業者,其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
二、旅館業及醫院以外之事業,應列出其分公司、分店、分處、直營與特約或加盟門市、分校、分部、分站之地址(或地號)及電號。
三、排放源之設備名稱與數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四、事業與其他事業共用同一電表,應列出事業間電力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