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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 第15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以罰鍰: 一、未依
第六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 二、未依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三、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條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四、未依前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 五、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之總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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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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