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 第15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以罰鍰: 一、未依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 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三、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四、未依前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 五、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之總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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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