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 第5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5條

執行前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事業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燃料及原(物)料者,得以該燃料及原(物)料商品標示之熱值或碳含量計算排放量,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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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