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21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截止投標日之次一工作日開標,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核後僅受理符合投標資格且申購減量額度單位價格高於或等於底價之標件。 當次投標僅有一競標者符合資格者,依其申購之減量額度單位價格與數量得標;有二以上競標者符合資格時,其得標規定如下: 一、依競標者之申購減量額度單位價格由高至低排序,由申購減量額度單位價格最高者得標。 二、剩餘減量額度得由申購減量額度單位價格次高之競標者得標。依此類推,直至當次拍賣減量額度均釋出,或競標者均得標。 三、有二以上競標者之申購減量額度單位價格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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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