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7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7條

首次參與交易或拍賣之事業,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開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始得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或拍賣。 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開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 一、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授權指定人員操作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之委任書。 三、指定電子憑證。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同一統一編號下不同事業,僅得使用共同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不得重複申請。 事業因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及先期專案,已開立額度帳戶者,免再依第一項規定開立額度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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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