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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8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案通過文件完整性檢核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查事業是否符合
第五條
及前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事業開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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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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