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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5條

符合下列資格,始得申請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 一、賣方事業:已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先期專案並取得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 二、買方事業:具有本法第二十六條之減量額度用途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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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