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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五條
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本法
第五條
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 前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指依地質法公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者;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指位於經濟部依地下水管制辦法劃定並公告之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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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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