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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5條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開發之位置、範圍、預定之溫泉取用量。 三、土地使用現況圖、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四、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 五、溫泉取用之目的及其使用規劃。 六、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 七、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 八、溫泉開發工程相關圖說、規格及內容說明。 九、施工順序及預定實施期程。 十、維護管理計畫。 前項第四款所稱溫泉地質報告,指地質調查、探勘、分析、評估之報告及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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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