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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6條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現已使用溫泉之位置、範圍、溫泉取用量說明及使用事業類別。 三、土地使用現況圖、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四、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 五、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 六、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 七、現況改善計畫。 前項第四款之溫泉地質報告內容,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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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