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業法 › 第19條

漁業法 第19條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漁業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