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業法 › 第25條

漁業法 第25條

前條漁業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 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承受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 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抵押權設定標的。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漁業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