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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28條

漁業權存續期間如左: 一、定置漁業權五年。 二、區劃漁業權五年。 三、專用漁業權十年。 前項期間屆滿時,漁業權人得優先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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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