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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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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27條
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之共有人,非經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之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前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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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漁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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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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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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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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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入漁權,除繼承及讓與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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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專用漁業權人得向其入漁權人收取入漁費,其數額在入漁規章或契約內定之。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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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因從事漁業之測量、實地調查或為前條各款之設施,經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得進入其土地內…
第35條
前二條情形無法取得同意且有必要時,得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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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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