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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十一條所定第一類漁港之管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費之收取、第十三條所定漁港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工作及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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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